药驾猛于酒驾,入法刻不容缓 社会纵议-长白时评 侯薇 2639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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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驾猛于酒驾,入法刻不容缓
2018-04-19 来源: 吉网

  近日,浙江永嘉223省道永嘉黄田高速路口上,一奥迪越野车驾驶员服用感冒药后上路,迷糊中追尾一辆停在路边的大货车。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4月17日《科技日报》)

  随着“醉驾入刑”,各地公安交警部门加大对酒驾的查处力度,“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现实生活中“酒驾”的驾驶员越来越少。但很多人不知道的是,驾驶员吃了药之后同样不能开车,否则,会和“酒驾”一样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和危险,甚至“药驾”猛于“酒驾”。国外一份有关致命性交通事故中用药情况的调查显示:在用药后驾车的人群中,吃扑尔敏等抗组胺药(感冒常用药)驾车造成的事故率,达72%,服用抗抑郁药物和镇静剂后驾车造成的事故率高达97%。同样,国内也有一份资料显示,服药后驾车事故占全部交通事故的10%左右。

  然而,存在如此高风险的“药驾”行为,迄今没有引起广大驾驶员的重视和注意,每天都有很多驾驶员吃完药开车上路,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巨大的危险,对自己、家庭和他人不负责任。归根结底,就是法律上存在空白,“药驾”没有像“酒驾”一样被法律明文禁止,让很多人没有形成“开车不吃药,吃药不开车”的观念和意识。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只是笼统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换言之,驾驶员服用了普通药品之后开车属于合法驾驶行为。法律的空白,这就让“药驾”引发交通事故,也只是按一般交通事故处理,驾驶员并不必像“酒驾”那样为“药驾”行为付出法律代价,这就遏制不了驾驶员的“药驾”行为和冲动。

  面对猛于“酒驾”的“药驾”行为,要有效遏制“药驾”现象,让“开车不吃药,吃药不开车”观念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形成“开车不吃药,吃药不开车”的文明驾驶氛围,“药驾入法”刻不容缓。必须像“醉驾入刑”一样,以法律形式明确禁止驾驶员吃药后开车,“药驾”轻则扣分、罚款,对“药驾”引发交通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药驾”的刑事责任。实际上在美国、法国等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地区,“药驾”都已经入法,为我们在立法上提供了经验参考。比如,香港规定警方若怀疑驾驶者服药致影响驾驶,将有权要求即场测试。若有合理怀疑更可以要求驾驶者送院验尿验血,违例者最高判监3年及罚款2.5万港元。

  其次,“药驾”检测技术需要跟进,方便交警执法,不能“药驾入法”却没有检测手段。再者,交警、新闻媒体要加大“药驾”危害的宣传,驾考中应当有相关知识的考核,增强驾驶员“吃药不开车”的意识。

  总而言之,珍爱生命,远离“药驾”。(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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