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受害者”不能害大家 社会纵议-长白时评 侯薇 266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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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受害者”不能害大家
2018-05-24 来源: 吉网

  5月21日,上海地铁广兰路站,一女乘客因手机被偷,扒着车门大闹,称“拘留也无所谓,我是受害者”,工作人员回应:你这样,车上几千个受害者!23日,车辆延误近20分钟,警方已介入。(5月23日搜狐大视野)

  女乘客的“拘留也无所谓,我是受害者”是可以理解的,丢了手机,心情不好,要发泄,要想尽快找到,这是人之常情,但是,人之常情不能危害大家公情,“我是受害者”不能害大家。

  相信一定会有很多人批评这个女乘客的自私与狭隘、缺少公民素养,这样的批评,的确有一定的道理,毕竟,作为公民,应该有“公”的责任与担当,不能总想着自己的利益,自己的事情,损害大家的利益,耽误大家的事。作为公民,应该有最起码的公益责任,公共担当。但是,我们不能一味的去批评公民,我们更要做的是如何让公民不再有这样的现象,如何让公民能够在公私之间发生摩擦的时候,能够先公后私,这才是我们最需要思考的问题,最需要奉献的智慧。

  首先,我们应该有一套保证公民个人利益不受到损失的制度机制。比如,对于手机被偷的公民,我们应该承诺能够找到手机,应该承诺赔偿公民的损失,如果我们有这样的完善制度机制,公民就不会为了个人的私利,无所顾忌的“胡闹”了。“公”字的下部分是“私”字,所谓“公”就是能够保护个人利益的,这是“公”的责任与担当,不能失落,如果失落了,“私”字就会无所顾忌的跑出来,丑态百出。因此,对于这个事件,我们的地铁工作部门应该反思如何建立保障公民个人利益不受损失的工作机制。

  其次,我们应该有一个惩戒公民个人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的体系。教育很重要,但不是万能。制度很必须,但不一定令行禁止。因此,我们必须有严肃的惩戒体系。对于公共场所,某些公民因为个人利益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我们必须有惩戒,惩戒的标准、惩戒的条款应该公布于众,一方面,让人们的的私利膨胀受到震慑;一方面,引导人们学会自律,规范自己的行为。

  “我是受害者”不能害大家,这是基本常识,这是公民公责,但是,我们必须有一套保证“不能害大家”的制度体系,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我是受害者”就有理由“害大家”的现象发生。(殷建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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