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戴有色眼镜看“捡手机索报酬” 社会纵议-长白时评 侯薇 2687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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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戴有色眼镜看“捡手机索报酬”
2018-07-12 来源: 中国吉林网

  近日,重庆市大足区韦女士捡到一个手机,面对失主,她却不愿意归还。“烟都不拿一包,真的是差劲。”韦女士很不高兴,她表示自己根本不想要对方的手机,是对方太不通人情世故。大足区国梁派出所民警接警后,来到现场对双方进行了调解。随后,韦女士将手机无偿还给了赵先生。(7月11日《重庆晨报》)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给民警叔叔手里面……”许多人小时候都唱过这首儿歌。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拾金不昧者不仅要有一颗助人为乐之心,更应持一种不计得失的超然心态。表面上看,拾得人向失主索要报酬的做法让道德变味。还有人说韦女士如果不归还手机涉嫌侵占罪。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我们从小接受的传统教育除了要助人为乐、拾金不昧之外,还有太多的诸如“受人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这类要懂得感恩回报的思想灌输,因此我们在做好事行为的同时,内心深处一般都渴盼着对方能有所回报,至少希望听到一声“谢谢”。像雷锋那样完全不求回报的无私精神是一般常人所难以达到的境界。赵先生拿回手机时适当给拾得人一点报酬,也没有什么不可以的。

  近年来,我们在文化教育与经济建设方面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在道德教育、感恩教育方面有所忽视。不仅有人不愿意做好人好事,接受他人恩惠的人也不懂得感恩。但是,如果受益人吝于感恩,不注意保护拾金不昧的行善精神,难免会挫伤人们做好事的积极性。一些城市出现有偿失物招领公司,除了商业利益的需要以外,也有对道德教育滑坡、感恩教育缺失进行矫正的意味。

  广为流传的“子贡赎人不要报酬,被孔子批评”可谓这方面的经典案例。春秋时期,鲁国法律规定,如果鲁国人在外看见同胞被卖为奴婢,只要他们出钱把人赎回来,回鲁国后,国家就会给予奖励。很多流落他乡的鲁国人因此重返故园。后来孔子的弟子子贡,从外赎回来了许多鲁国人后,自认为不需要这笔钱,拒绝了国家奖励。却遭到了孔子责骂。孔子认为:世上万事,不过“义”、“利”二字,赎回同胞是一桩善举。让行善之人不蒙受损失,得到大家的肯定,愿意行善事的人就越来越多。子贡不要奖励,固然可以赢得更高的评价,但是同时也拔高了人们对“义”的认识。此后,再没有多少人愿意出钱赎回同胞国。子贡此举实际上祸害了其他落难的鲁国同胞。

  因此,我认为,一些城市提供有偿失物招领服务也好,失主给拾金不昧者报酬也好,如果此举能唤起民众拾金不昧的道德意识,应该得到公众的支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公众的思想道德觉悟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完全靠道德舆论的力量维持拾金不昧善行并不完全现实。在道德倡导不能立竿见影的情况下,给失物招领公司一点甜头,给拾得人一点回报,才会有越来越多的人这么去做。如果更多拾得人交还失物,更多失主领回自己的失物。这对公民道德素质的提升,淳朴民风的回归,将起到倡导示范作用,而且对公众道德素质的形成具有不可小视的导向作用。

  从法律的角度讲,拾物人获取些许报酬也有理有据,无可非议。因为《物权法》第112条明文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就是说,拾得人有权要求失主支付必要费用。法律虽未明确必要费用的范围,但是拾得人与失物招领公司为此付出了劳动与费用,失主在拿回失物时,付出一定的报酬并无不可。只是失主到底付出多少费用比较合适,如果有偿失物招领平台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销赃渠道,怎么办?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意见。像广州等地出台的地方法规明文规定,拾得人有权获取不超过百分之十的报酬,为此提供了比较好的地方法规探索经验。我们为何不能宽容看待这些问题呢?(胡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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