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孝心式腐败” 社会纵议-长白时评 侯薇 279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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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孝心式腐败”
2019-01-03 来源: 中国吉林网

  前不久,河南省新野县纪委监委通报了该县县属国有企业鸿通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黄士林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例。这一案例与其他案件不同的特点,就在于搞的是“孝心式腐败”。(见1月2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今年3月以来,新野县河湾乡村民经常看见一辆公务轿车飞驰而来,一路鸣笛,好不威风。这辆车每天早上把一名老人送到风光旖旎的河湾水库边,然后卸下帐篷、小桌子、小凳子、遮阳伞、音箱、矿泉水、钓鱼设备等,音乐调试完毕,一切就绪,老人开始钓鱼,小轿车绝尘而去。12点左右,小轿车又来了,送来了啤酒、火腿、烧鸡、盒饭等午餐。下午4点以后,车子又来把老人接走。老人似乎乐此不疲,一连持续了好几个月。

  按照国家《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虽然不是国家公务员,但也属于公职人员,被列入监察对象,也须廉洁自律,严守中央八项规定,不搞“四风”。应该说,黄士林尊重岳父的钓鱼爱好,并为其创造细致入微的全方位服务,孝心可嘉。问题在于,这种孝心表达不能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而恰恰相反,为了满足父亲钓鱼的需要,黄不仅派出公车接送,在企业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钓鱼、用餐等费用500余元,而且侵害群众利益,钓走了村民承包养的鱼既不打招呼也不交钱,还不注意保护环境,钓鱼现场留下不少饭盒、矿泉水瓶等垃圾。

  当县纪委监委根据群众举报调查此事时,黄士林对公车私用毫不遮掩,对违规报销费用却只字不提:“对呀,是有这回事儿,我们是企业,自主经营,用公司的车办点事,很正常啊。”党的十八大暨中央八项规定颁布实施已有六年之久,禁止公车私用尽人皆知,黄某却称因为是企业所以“很正常”,这显然是在装糊涂,而只字不提公款报销私费则是有意隐瞒。在教育之后和证据面前,他才不得不承认错误。最终,黄士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规报销的费用5466元自行负担,之后又主动去水库补给村民钓鱼钱款。

  时下,由于国有企业家大业大、费用充足,有经费使用自主权,加之一些国企高管自认为与政府官员身份有别,因此降低标准、放松自身要求,甚至大搞“四风”,乃至党的十八大以后仍不收手,黄士林搞“孝敬式腐败”就是典型的案例,其教训值得国企管理人员认真汲取。(侯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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