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耻辱墙”,知情权大于隐私权 社会纵议-长白时评 侯薇 2797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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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耻辱墙”,知情权大于隐私权
2019-01-10 来源: 中国吉林网

  2018年12月28日,3辆运兵车、20名特警押解着江某等10名犯罪嫌疑人,抵达湖北省孝昌县公安局。至此,孝昌“8·24”特大跨境电信诈骗案第一轮收网成功。江某等人没有想到的是,他们的犯罪行为会让家属蒙羞,因为自己的照片登上了乡里和村里的“电信诈骗耻辱墙”。为深化孝昌打击治理电信诈骗工作,孝感市决定建立耻辱墙制度,所有电诈人员都要上耻辱墙。(1月9日《北京青年报》)

  “电信诈骗耻辱墙”,这起新闻立即引发网友关注。对于“电信诈骗耻辱墙”,出现了两个舆论阵营,一个是“网友派”,大家纷纷叫好。一个是“法律派”,进行了严厉谴责。

  “法律派”的意见是“电信诈骗耻辱墙”其实就是“羞辱式执法”,就是“另一种游街示众”。有法律人士还拿出了法律依据:我国《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均明确:自然人享受隐私权等权利。典型诈骗人员也有自己的隐私权,他们该接受的是法律惩罚,而不是民间羞辱。

  似乎这种说法很有道理。但是要知道的是,所谓的隐私权也需要建立在社会和谐需要的基础之上,不是所有隐私权都能进行保护。比如,媒体刊发贪官的信息,其中就有贪污的方式,以及与情妇的苟合方面的内容。按照所谓的隐私权的理解,难道媒体刊发贪官新闻也是侵权行为?不能教条理解隐私权,要知道的是隐私权的背后还有市民的知情权。

  最为关键的是,我们看待“电信诈骗耻辱墙”,需要多些善意的目光。“电信诈骗耻辱墙”固然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但是也都是小问题,比如说公布了电信诈骗人员的照片,家庭住址等等。但是,更应该看到“电信诈骗耻辱墙”所带来的好处,与社会的和谐相比,与社会的管理相比,哪一个更为重要?

  不能不承认的是,虽然整治十分严厉,但是电信诈骗一直都是社会巨大痛点,甚至成为了一颗社会肌体上的毒瘤,电信诈骗是愈演愈烈,有的地方还出现了“诈骗专业村”。电信诈骗给公众造成的危害何其之大?有的家庭不仅不以电信诈骗为耻,反而是默许的。即便家庭成员里有人从事电信诈骗,也不约束,也不举报。心甘情愿用“肮脏的钱”满足自己的“金钱私欲”。

  “电信诈骗耻辱墙”的设置,有着诸多的好处。一个方面是,让人们认识骗子丑恶的嘴脸,让人们在认知了骗子之后,远离骗子,远离骗局,时刻警醒典型诈骗。一个方面是,给骗子更多压力,让他们知道不仅会受到法律制裁,还会丢人现眼,从而重新构建 “廉耻之心”。再一个方面,可以倒逼家庭多做些事情,管好自己的家人,不让他们参与电信诈骗。总体而言,“电信诈骗耻辱墙”利大于弊,对于骗子就是不能手软。切莫教条理解所谓的隐私权,公众的知情权大于隐私权。对“诈骗耻辱墙”,切莫出现“墙建众人推”,这不过是一块普法墙而已。(郭元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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