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刷访问流量”必须依法严惩 社会纵议-长白时评 侯薇 289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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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刷访问流量”必须依法严惩
2019-06-06 来源: 中国吉林网

  众所周知,现在是互联网+时代,互联网给人们带来的幸福感是无法否认的。但是,有些人却在利用互联网非法敛财。其中某些商业经营者的“暗刷访问流量”行为,就属于非法获利。因此,北京互联网法院才会依法对“暗刷访问流量”者实施收缴非法所得的处罚。只有这样,才能依法维护互联网的生态文明环境;只有这样,才能为更多互联网经营者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才能让所有经营者自觉受制于国家国法律法规约束。

  据人民网6月5日报道,6月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向“暗刷访问流量”案当事人双方送达判决书。据案件审判长、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张雯介绍,被告许某向原告常某某购买网络暗刷服务提高点击量,15天刷出2700万点击量,并假借虚假流量误导网络游戏玩家。因被告未按照合同向原告支付服务费,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认定涉案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属“绝对无效”,并作出收缴常某某、许某非法获利16130元、30743元的决定书。

  这说明,互联网+时代的商业经营行为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受国家法律约束的,任何人不能把自己的商业利益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谁触犯了国家法律权威与尊严,他的非法所得就会被依法收缴或没收。也就是说,互联网+的商业经营环境必须遵守公平竞争原则,绝不允许用“暗刷访问流量”方式非法获利。因为,“暗刷访问流量”的服务方式属于商业欺诈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违法行为。

  随着国家对于互联网管理法规的逐渐完善,互联网+的经营者必须树立法治观念和法治责任意识,经营者之间签订的经营合同或协议书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只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被认定为无效合同,那就属于违法行为,这是所有商业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的法律原则。如果经营者企图钻法律空子,那最终只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网上网下要形成“同心圆”,什么是同心圆?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动员全国各族人民,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共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要建设网络良好生态,发挥网络引导舆论、反映民意的作用。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只有依法对互联网+商业经营行为实施依法监管,才能让全国各族人民获得“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的生态文明环境,并在互联网+时代获得更多幸福感。

  正如古人所曰:“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而且,中国儒家思想创始人孔子先生曾经强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也就是说,作为互联商业经营者,必须树立换位思考的社会公德意识,积极主动地自觉维护互联网的生态文明建设。只有大家相互尊重,诚实守信开展商业经营活动,才能共同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互联网经营平台,才能让大家互利互惠和互利共赢;只有把仁、义、礼、智、信的传统美德继承和发扬光大,才能和谐共处,并共同携起手来把互联网+商业服务经营做得更好,并为自己和他人创造更多幸福,而绝不是更多罪恶。

  而且,笔者希望广大网民认真读懂北京互联网法院这一堂有内容和有态度的法律公开课,用实际行动坚决抵制商业经营中的“暗刷访问流量”违法行为,让互联网更好地为人类服务;而且,互联网绝不是法外之地,而是已经纳入了国家依法监管的法治轨道,法网不可碰。(郭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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