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医护人员“避险权”体现最大保护善意 社会纵议-长白时评 侯薇 3102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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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医护人员“避险权”体现最大保护善意
2020-04-07 来源: 中国吉林网

  3月26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给出了一系列创新性的安排,其中最令人耳目一新的就是明确赋予医护人员“避险权”,医护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可以暂停诊疗。这样既保证了患者的利益,也保证了医护人员的安全。(4月6日《法制日报》)

  顾名思义,避险权是指个人有遇到危险时有采取回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不过,紧急避险权的运用边界难以把握,往往要基于避险人对客观环境作出的主观判断。也正是因为如此,诸如医生在履行正常职业时,是否具有避险权无明确的规定,具体运用时也在存在很大的争议。法无授权不可为,没有相应的权利赋予也就堵死了医护人员避险的选择空间。

  事实上,紧急避险权在安全生产等领域已广泛使用,充分体现了“舍小保大”的权利保护和公共救济原则。但在医护人员的职业风险避让上,受“救死护伤”的职业价值影响,医护人员的避险的权利被制度性忽视了,而“紧急”的前置条件设置,变相的剥夺了当事人的自主判断权,使得避险成为一种特殊状态下的重大选择,而非基于个人对场景预判下的随机应变。过于慎重的规定极大提高了启动避险程序的门槛,让医护人员在避到暴力威胁时,无法第一时间作出精准的判断,迅速采取主动回避的选择。

  避险权之所以成为医护行业的空白,险了基于担心这一权利被滥用,“有权任性”延误就医效率,影响医院的整体形象。这一点在公益性层级更低的民营医疗机构尤为突出,医疗机构投资人对赋予和启动避险权的动能相对较弱。更重要的是,长期以来基于医护职业的服务属性和公益属性,过于强调“骂不还口,打不还手”的隐忍,一些医院还为此设立了“委屈奖”以资鼓励,此等做法摈弃了遇到暴力苗头和医患冲突时的最优选项,也为暴力升级和激情伤害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避险能在第一时间躲避危险的发生,能让医患双方都能一个缓冲期和冷静期,留下了最大的调和余地和回旋空间。事实证明,在常态的冲突化解,将双方隔开是最明智的做法,也是最有效的手段。“避险权”赋予了医护人员主动权,并很好的掌握和控制当时的局势。在只有医患双方的诊疗空间里,只有当事人才能对当时的情况好坏和危险系数,做出精准的预判和选择,而不是旁观者来作出决断并决定是否实施避险。在很多发达国家,医生因为拥有极高的社会地位成为公众羡慕的职业,除了有排在前列的收入水平外,还有包括避险权在内的一系列权利加持。时下,通过“权利法定”的方式,明确赋予医护人员受到暴力威胁时可以暂停诊疗,能最大程度预防暴力的产生和延续,让医护人员在远离危险后得到保护。

  这意味着,医护人员可以摆脱僵化的道德约束,避开陷入暴力伤害的犹豫不决,牢牢掌握事态发生的主动权,善待自己之时也能保护对方。《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能获得全社会的持续性关注,除了有保护医护人员合法权利的公共诉求外,包括赋予医护人员“避险权”的制度安排,最大化体现了保护权利的善意,为医院安全提供解决方案的地方实践树立了全国样本,立法效果也值得充分的期待。(堂吉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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