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营销薅员工“羊毛”,权利不能弱势化 社会纵议-长白时评 侯薇 3237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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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营销薅员工“羊毛”,权利不能弱势化
2020-10-13 来源: 中国吉林网

  摊派销售任务、强迫全员带货“冲业绩”、卖不出去或被扣钱……近来,“薅员工羊毛”的现象屡见不鲜。这种强迫员工从事本职工作以外劳动的做法,成为一些行业和企业的潜规则。对此,专业人士认为,类似做法违反了劳动法规定,员工有权拒绝。(10月12日《工人日报》)

  类似的一幕并不鲜见,在很多行业已成为一种“不成文的规则”,比如在房地产、银行、保险等行业相对普遍, 所有从业人员都承担着一定任务的销售任务,完成者可以领全额工资或奖金,完不成者就会受到处罚甚至被开除。在传统媒体式微之际,全员“卖报纸”成为一张悲情牌,及至家电、保健品销售行业也参与其中,将全员带货“冲业绩”发挥到极致时,摊派销售任务薅员工“羊毛”的做法,已泛滥到了失控的地步。

  全员销售,确有“命运共同体”的关联性,也有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基本逻辑。不过,这种销售任务的完成,除了专门的营销部门外,其他人员就只能凭兴趣和能力去实现,行业和企业下达的销售任务,也只能是“指导性”而不能带有“摊派性”,更不能用扣钱、降级或辞退等办法给予强制化。若如此,于情于理都很难行得通。

  于情来说,术业有专攻,每个人在能力上有区别,所从事的岗位内容也存在很大的差异,这是专业细分所决定了的,比如在同一家企业,有人从事销售业务,有人从事广告营销,有人从事后勤管理,有人从事行政事务等,让非销售部门的人员从事销售事务,受专业能力和资源禀赋等因素的影响,很难达到销售专业部门和人员所具有的层次。一些员工为了完成销售任务,要么就只能拼关系找后台,要么就只能自我消化,并催生出刷单等新乱象。

  于理来说,企业与员工签定的劳动合同,其中明确的雇佣条件包括岗位、待遇组成等,对所从事岗位的内容进行了较为明确的限定,对所达到的工作目标和要求,也有相应的界定,如果企业要求员工完成非限定的工作任务,甚至给予扣钱等相应的处罚,代表企业违反了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条款,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如何进行处罚与补偿,该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了具体的情形。在权利救济途径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难看出,对于强制营销薅员工“羊毛”的做法,法律有明确的限制性保护原则,也有相应的权利救济途径,何以仍在一些行业和企业大行其道?此暴露出劳动权利的弱势,也说明权利保护的机制还有待加强。而要实现对权利保护的补强,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首先劳动者要有较强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而不是对侵权行为的一再默许和纵容,遇到权利被侵占的时候,敢于利用各种手段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其次,工会组织要发挥“娘家人”的作用,遇到如此集体性侵权行为的发生,要与企业管理方进行角力与博弈,极力维护员工的利益。再次,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权利保护组织要充分履职尽责,既要针对共性问题开展专项整治,久久为功消除顽疾破除潜规则,又要针对个案问题畅通渠道和加快调处效率,实现有诉必查、有错必纠、快查快处激活员工维权能动性。

  除此外,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等要发挥监督作用,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和督促,共同发力解决强制营销薅员工“羊毛”的行为,让劳动权利真正变得坚挺起来。(堂吉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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