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时年夜饭”限掉了权利和年味 观点交锋-长白时评 侯薇 2589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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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年夜饭”限掉了权利和年味 观点交锋-长白时评 侯薇 2589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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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年夜饭”限掉了权利和年味
2018-01-30 来源: 新华报业网

  春节临近,不少市民选择在酒店预订年夜饭。记者1月25日走访四川成都多家酒楼、饭店发现,虽然距离春节还有20天,但不少酒店的年夜饭包间已预订完毕,甚至出现“一桌难求”,有些商家还作出了“1.5小时内”必须吃完的规定,超时消费还要收取超时费。(1月26日《成都晚报》)

  吃个年夜饭还要限时?超时了还要多收费?真是岂有此理!一家人聚在一起吃个年夜饭,图的就是痛痛快快地拉拉家常,叙叙亲情,尽尽孝道,表表祝福,图的就是尽情分享一下生活里的幸福和事业上的进步,图的就是一个轻松快乐的氛围,图的就是多在一起待一会,年夜饭需要慢慢品味、慢慢享受才更有味道。通常而言,很多人家年夜饭的占用时间都能达到两三个小时,甚至更长一些,如果只给一个半小时的时间,人们在吃年夜饭时就有了一些压力和顾忌,就有了心事,就会匆匆忙忙,刻意加快年夜饭的程序,或者漏掉一些事项,很多该说的话、该敬的酒、该表示的祝福、该叙的亲情可能就不到位。“限时年夜饭”让年味打折,让人有点憋屈,有点堵心,有点扫兴。

  年夜饭限时违背了通常的商业惯例、消费惯例,即便酒店将限时和超时收费情况提前告知了消费者,但消费者只要订年夜饭,就得遵守限时条款,没有其他选择,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非常有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显然,年夜饭限时涉嫌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还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酒店单方推出的限时年夜饭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具备了霸王条款的法律特征。实际上,近年来,成都市消协每年都会发出消费提示,明确告知各餐饮企业,年夜饭限时消费属于违法违规行为,要求企业自动取消年夜饭限时消费。一些酒店依然我行我素,对年夜饭进行限时,属于明知故犯。

  逐利是商家的本能,商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机无可厚非,且年夜饭市场属于卖方市场,商家具有交易优势。但商家在年夜饭市场逐利也必须遵守法律底线、商业道德底线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底线,不能利用交易优势地位任性而为、简单粗暴,不能吃相太难看。商家要提升消费轮转速度,以时间换消费量,要应对过年时人手紧张、用人成本上涨的压力(员工们也有过年回家的需求),完全可以尊重消费者的自然消费时间和习惯,引导消费者按批次消费,温馨提示消费者适当加快消费速度,或者用赠菜、打折、赠优惠券等方式鼓励消费者加快消费,还可以引导消费者在自愿的基础上给辛苦服务的服务员一点小费。这些温和的措施更易被消费者接受,也能取得一定的效果,具有可行性。退一步讲,如果商家在年夜饭市场对价格、消费时间等不做任何额外要求,一切如常,还能保障服务质量,就显得更厚道,就更容易赢得消费者的心,就会给商家信誉和服务品牌加上更多分数,就更有利于商家的健康长远发展。(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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