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该缴不缴不能止于上黑名单搞惩戒 吉思广议-长白时评 侯薇 2682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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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该缴不缴不能止于上黑名单搞惩戒
2018-07-04 来源: 中国吉林网

  无论是创业就业,还是受聘打工,“五险一金”必须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存,以确保在职职工享受到本该享有的那份法定福利待遇。而“五险一金”中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则直接涉及“住有其屋”,显然更为重要。

  何谓住房公积金?简单说,就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从国家层面看,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已成为民生大事。其调整、完善和兑现的力度越来越大,任何地方,任何行业,任何部门、单位,都必须办实办好这项民生大事。

  我们知道,2011年,住建部联合各个部门,启动了修订《住房公积金条例》的工作,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规定,逐步有了一定的明确。2014年,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三部门联合发文,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以此减轻职工贷款负担。2015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提交,拟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更有了严格的规定。

  可以说,住房公积金缴存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依据,容不得该缴不缴。问题是目前有一些法人单位却明知故犯,公然干起了该缴不缴的勾当,严重影响了在职职工合法利益的获得和维护。7月2日,中国吉林网、吉刻APP作出报道说,依据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对该缴不缴,特别是在4月25日公告催促缴存后仍然逾期、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12个法人单位予以继续催促缴存,同时将其列入住房公金失信黑名单。

  这些单位是:长春汇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六一”幼儿园、吉林省丽庭培训有限公司、吉林省长春市路缘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吉林正洋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吉林天实水电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吉林茂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市新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长春永固汽车车桥有限公司、长春市一汽富奥工贸有限公司、长春市时代佳音外国语培训学校、长春隆升恒泰经贸有限公司。

  据发布于6月29日的公告内容显示,上述法人单位自此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所辖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办理建户、缴存相关事宜。逾期仍不办理的,依据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不仅如此,还要依据《长春市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办法》和《长春市自然人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办法》的规定,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法人单位实行联合惩戒。可见,凡是不能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不按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行事的,尤其是该缴不缴住房公积金的,都不能抱着侥幸心理逃脱责任,必须改正。

  如若不然,会面临失信黑名单的上榜和惩戒的处置。在这个方面,长春市已经动了真格,凸显出“零容忍”强势。当然,住房公积金该缴不缴还不能止于上失信黑名单,也不能仅限于惩戒,还应问责追责,施以根治之策,确保正常化。(中国吉林网特约专家评论员薛宝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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