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有法规护航,长春最具幸福感 吉思广议-长白时评 侯薇 2737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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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有法规护航,长春最具幸福感
2018-09-29 来源: 中国吉林网

  来自中国吉林网、吉刻APP的日前报道说,9月28 日上午,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的信息是8 月 31 日长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十三次会议通过,9 月 21 日吉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审议批准,此前备受长春市民关注的《长春市城市供热条例》,将于 10 月 1 日起施行。

  该条例规定,长春市供热期的起止时间为当年的 10 月 20 日至翌年的 4 月 6 日,整个供热期为 169 天,比以前供热时间多出了两天,供热起始时间整整提前了5天。这意味着长春市供热时间前置,不仅如此,还增加了天数,长春市民从此走进了依法依规享受供热的新时代,漫长的寒冬将有室内热流的陪伴,真的是暖了人间,乐了人心。

  一共八章、六十五条,七千六七百字的地方法规《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条例》开宗明义,直接明确了立法目的。即: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市场秩序,保障热用户、供热经营企业和热源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该条例规定,凡是在本市市区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和用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城市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鼓励利用清洁能源供热。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处理城市供热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按照条例规定,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城市供热日常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供热管理的相关工作。乡( 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配合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城市供热管理相关工作。

  该条例还要求,市、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供热信息化建设,建立城市供热监管和服务信息平台,实现供热信息综合应用和数据共享。热源生产企业、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供热信息系统,并与城市供热监管和服务信息平台对接。鼓励和支持供热经营企业规模化经营,加强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供热保障能力。鼓励和扶持供热经营企业进行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供热用热节能环保技术,推进供热计量,提高供热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

  可见,长春市依法依规供热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体现了压实责任、落实服务、注重效果的精神。毫无疑问,供热是一项跨年度,集中的时间最长,投放的精力、财力、人力、技术最大,安全、绿色、持续服务的要求最严,覆盖千家万户的一项大事。直接关乎发展,关乎民生。温暖过冬,安全过冬,绿色过冬,将供热完全置入法治轨道,长春市带了好头。

  以往供热时停时有,时好时差,不满意的多,投诉的多。而那些烟囱林立,黑烟缭绕,由此而产生的烟霾雾霾,不仅污染了大气,也伤害了人们的安全与健康。供热渠道不畅,供热死角难除掉的问题,也成了人们的一块心病。尚无物业管理与服务机构的一些弃管楼房,供热问题更多,民怨之声不绝于耳。一些地方供热不达标,室内温度较低,常常遭到热用户的谴责。诸如此类问题不一而足,需要引起高度的重视和有效的解决。

  作为省会城市长春,在供热法治化方面已经迈出了可喜一步。《长春市城市供热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长春市供热有了地方法规护航,这座城市最具幸福感。我们坚信,走进新时代的供热管理与服务,从此将会在法治的轨道上驰骋。而带动其他城市走好依法供热之路,常有的供热疑难杂症在法治的推进下根除,更值得期待。(中国吉林网特约专家评论员薛宝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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