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首违警示制”为企业“容错”应大力提倡 吉思广议-长白时评 曹淑杰 296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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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首违警示制”为企业“容错”应大力提倡
2019-09-23 来源: 中国吉林网

  走进新时代,全国各地更加注重优化营商环境,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条件,提供保证。特别是通过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通政府服务企业“一公里”,为企业生存、发展增添动力,作出了积极努力,其收效越来越好。当然,面对千变万化的形势,办好企业同样需要依法依规加强监管,同样需要将监管寓于服务之中。这也是政府部门的应尽、必尽之责,不可忽视。

  如何服务,怎样监管,各地做法会有一定的差异。但总的看,让服务给企业带来助力,让监管给企业送去希望,还是共同的选择。不过,采取“首违警示制”,为企业“容错”,让企业有机会获得认错、纠错、改错主动权,使之“改错归正”再发展,可能还不是普遍做法。然而,我们应见微知著。要看到在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过程中,切实改进和加强了监管工作,做到了监管不失服务,服务不忘监管,普法与执法有机结合,确保法治落地,进而促进企业生存、发展,无疑是带有方向性的做法。

  新华网9月20日曾作出报道说,日前,长春市一家企业被查出存在违反工时管理等规定的情况。作为企业,违反工时管理等规定这个错误犯得不小,确实是一个问题。这在过去,那是绝对不能轻绕的错误,非得处罚不可,甚至关闭整顿。而在当今的长春,却没有出现以罚代管、只罚不管的做法。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审查核实案件后,决定启动“首违警示制”,在帮助企业整改的同时不予处罚。这是长春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修复企业信用、优化营商环境的探索,可谓积极而有效。

  我们注意到,长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前不久通过“双随机”检查,发现这家企业,也就是吉林省伟峰实业有限公司存在违反工时管理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相关规定的情况,便依法依规进入处罚决定审批程序。看来,难逃政府部门监管的双眼了。启动处罚程序,意味着处罚大棒临头,想要逃避根本不可能。不过,就在报送法制审核过程中,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规处却没有急于“落槌”,而是根据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需要,主动权衡利弊,决定启动“首违警示制”。

  企业有了知错、纠错、改错的可贵机会,没有被“一棍子打死”,甭说有多高兴了。我们知道,任何事物,包括所有的人,都免不了有A面、B面,也就是正面、反面、好面、差面、强面、弱面之说。但从人们向善向上向好的愿望与追求来看,还是以A面的存在与发展为主。即:突出A面,缩小甚至克服B面。这是一种健康的生存、发展法则,不可违背。如果扩大B面,主观故意犯错,甚至是一错再错,那就是自陷泥淖,非挨批评不可,或依法依规处理,没有商量的余地。以往的教训相当沉痛,不可忘却。

  企业也是这样,不可扩大B面,必须依法依规维护好职工们的合法权益,确保工时的兑现,确保社会保险费用的兑现。倘若明知故犯,那必将会被政府部门那双明亮的监管眼睛锁定,接下来就是一顿处罚,难以翻身。可见,B面不能扩大,必须克服。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做法,从一定角度看,真的是大有宽容之心,包容之情,放下了处罚大棒,企业肯定会被猛击一掌,从中吸取教训,大长记性,绝对不可吃一百个豆还不嫌腥。比如:他们会增强依法依规经营观念,更好地管理工时,负责任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作为改革不松手、开放不停步,在奋进中实现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有序有效落实“放管服”政策措施,大力优化营商环境的长春,这样选择、这样做,不仅感动了企业,也感动了社会。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规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首违警示制”是指对于企业首次非主观故意出现违规行为,依法可以以整改的方式达到执法效果。“首违警示制”以警示教育为前提,以信用修复为目的,不启动处罚程序,在督促企业尽快整改的基础上,达到普法和执法的目的。

  可见,优化营商环境殊途同归,多措并举,普法、执法相融合,服务、监管相协调,长春市探索出了好路子。9月17日,吉林省伟峰实业有限公司到长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上交了整改报告和信用修复承诺书,并现场签收了该单位下发的“首违警示”通知书,明确对企业不予处罚。企业将不会被列为失信主体,也不会被实行联合惩戒,正常生产经营行为得以维护。如此之为,换来企业依法依规经营“法治”观的坚定树立,实体经济生存、发展凸显生机活力。

  实行“首违警示制”,为企业“容错”,也是优化营商环境之举。国企也好,民企也罢,都是中国经济这片大海里一个个不可小视的浪花。而他们在奔腾向前的时候,不仅需要来自政府部门的监管,也需要来自政府部门的帮助。将监管寓于服务之中,实行“首违警示制”,容许犯错给机会认错、纠错、改错,谁都会接受。如此普法、执法,有效优化营商环境,应大力提倡。(中国吉林网特约专家评论员 薛宝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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