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类醉驾免刑”不能止于辟谣 媒体言论-长白时评 侯薇 2346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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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醉驾免刑”不能止于辟谣
2017-03-02 来源: 燕赵晚报

  近日,微信朋友圈里一条题为《公安提醒:六类醉驾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的图文消息被疯狂阅读、转发,网络点击量突破100000+。文章中称,2017年1月,浙江、上海、江苏出台了关于醉驾案件的最新规定,六类醉酒驾车情形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包括挪动车位型、睡觉休息型、尚未驶出型、被醉驾追尾型、隔时醉驾型、救治病人型。2月28日,江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专门就此事进行辟谣,提醒广大驾驶人千万别相信。(3月1日《现代快报》)

  信息所称的“六类醉驾”情形,在现实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或者因为对公共安全的影响甚微,或者因应急的无奈,有人希望法律能够“网开一面”,区别对待。这或许是信息被疯狂转发的内在动力。

  醉驾之所以依然普遍,在于驾驶者对醉驾发生事故和被执法查获抱有侥幸心理,可以说任何有关醉驾从轻处理的信息,都将是对这种侥幸心理的助长,都会稀释社会对醉驾敬畏的氛围。交警部门专门就此事进行辟谣,并用查处的现实案例释法,以正视听,及时且必要。

  不过也要看到,相关交警部门对该微信信息进行了辟谣,却未对信息的内容作出回应,即文章中所称的“浙江、上海、江苏出台了关于醉驾案件的最新规定”,是否有真实的信息源存在?如果没有真实的信息源就构成了“编造”,可以依据《刑法修正案(九)》第291条新增的网络谣言入刑的有关规定,立案查处追究发布者的责任;如果确实存在相关的信息源,且信息发布存在不实之处,则应当作出权威的解释。

  谣言止于智者,对于醉驾既要保持对危害的警醒,也要保持对法律的敬畏。虽然,司法在“醉驾”入刑的实务中,会区分违法行为的情形以及危害程度,作出不同的裁决,保持惩戒的弹性,甚至对于一些醉驾情节轻微者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决定,但是并不意味着相应的情形不是违法行为,不会受到惩处,而在醉驾之后可以恣意为之。

  比如,所辟谣的“六种醉驾情形”,客观上就是只要醉驾行为发生了,就满足“醉驾入刑”的条件,哪怕真的视情形免除刑罚,也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由人民法院审理决定,且不能逃脱行政方面的处罚。如果其中的“醉驾情形”造成了后果,如挪车位发生严重的剐蹭、救治病人发生交通事故,仍然会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类醉驾免刑”不能止于辟谣,应强化网络法治舆论环境,依法打击涉法网络谣言,维护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加强涉法热点的权威解读,消除社会模糊认识,引导社会树立法治理性、增强法治信仰。


责任编辑:侯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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