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不能抹杀见义勇为的正当性 媒体言论-长白时评 侯薇 2896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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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不能抹杀见义勇为的正当性
2019-06-12 来源: 光明网

  据6月11日红星新闻报道,今年3月9日,河北香河县4岁女童邱某独自横穿车水马龙的103国道时,一辆汽车疾驰而来,开“摩的”的老人侯振林见状,疾步跑去抱起女童。随后,二人被一辆厢式重型货车撞倒。老人不幸去世,女童颅脑损伤但无生命危险。1个月后,香河县政府授予侯振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但香河县交警大队认定货车司机、女童监护人、侯振林三人各负同等责任。侯振林家属对此难以接受。

  因见义勇为牺牲,被认定为交通违法,家属的困惑可以理解。但严格地从法律层面讲,并不能说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不当。尤其是,即便认定行为人构成交通违章,也并不能由此否定该行为系见义勇为的正当基础。从这方面来讲,妥善处理此事件的关键在于,如何褒扬见义勇为者并弥补其损失,让其家属不再流血流泪又伤心。

  毋庸置疑,老人救助横穿马路女童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即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行为。牺牲老人或家属理当享受相关荣誉称号或优待政策,当地政府已经授予其“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颁发奖金。

  但另一方面,同一行为构成见义勇为的同时构成交通违法并不突兀,即二者是并列关系,而非排斥关系。侯振林老人在未仔细观察的前提下快速穿越公路,的确属于有碍交通安全的违章行为,会增加事故发生概率。具体到该事件中,其急速横穿马路也是遭遇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那么,当地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认定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并无不妥。相反,如果否定其在事故中的责任,则可能增加货车驾驶员的责任,甚至导致货车驾驶员承担刑事责任,对该货车驾驶员未必公平。

  关键是,恰恰是侯振林老人急速横穿马路抱起女童的交通违规,才是其挽救女童,构成见义勇为的前提。试想,在货车即将驶来,女童处于高度危险境地的危机情况下,仔细观察确保安全后方去救人,危险可能早已发生。

  认定见义勇为者构成交通违章,对事故发生负一定责任,并不表明其应按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他人损失或者自行承担个人损失。一般来说,见义勇为往往属于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且是豁免相关责任的依据和阻却违法的事由。如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交通违法信息,经核实后应予消除。

  纵观此事件始末,侯振林老人的行为更符合紧急避险的特征。根据民法总则,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由此可见,即便见义勇为者承担了事故责任,其也无需对他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相反,其所受损失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赔偿,由受益人补偿。

  因此,当地有关部门理当及时采取得力措施,积极褒扬见义勇为者亲属,弥补其相应损失。这样,才能让其家属不至于在失去亲人的同时又蒙受经济损失,出现流血流泪又伤心的局面,进而让更多的见义勇为者感受到政策的温暖和社会的善意,激发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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