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被公示”需要法制纠偏 谈政论经-长白时评 侯薇 2541758
有思想 / 有温度 / 有品质
个人信息“被公示”需要法制纠偏 谈政论经-长白时评 侯薇 2541758

报料电话:0431-82902222

个人信息“被公示”需要法制纠偏
2017-11-15 来源: 吉网

  个人电话号码、住址、身份证号等信息,以“公示”的方式,出现在政府部门官方网站上,可任意下载获取。连日来,多地政府官网频现个人信息等隐私泄露的情况,引发舆论关注。(11月14日《新京报》)

  这种个人隐私信息竟然堂而皇之地出现在政府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实在令人匪夷所思,这种现象不仅视为对公众个人隐私的侵犯,也暴露出相关公示审查机制的严重缺失。

  这些被公示的个人信息涉及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农村低保金资金发放花名册、精神残疾低保免费服药花名册等,这些群体都属于特殊群体,其这些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一旦公示不仅容易遭到骚扰,也容易遭受到歧视和嘲笑,导致这些人员自卑等心理,因此,很多时候,这些人员的信息都是应该保密的。别说是这些特殊群体,就是正常人,也不愿意自己的隐私信息被公开在网络上。保护公民隐私,这不仅是基本的尊重,也是基本的行政素养。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应该履行的一种责任,目的在于公开行政,防止权力腐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这本是一种积极的行为,可是如今,这些人员的名字地址甚至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都被公之于众,这种行为不仅是对他们权利的严重侵犯,也是对他们尊严的伤害,更暴露出政府部门政务公开审查机制的缺失。

  关于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有着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二十三条就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也就是说,除了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外,政府信息公开,是应该提前征求被公示者的同意,而且对于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在公开后,也应该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被公示者,可是现实却截然不同,这些被公示的信息既没有事先征得被公示者的同意,也没有及时地告知被公示者。在这个过程中,这些被公示者始终处于被无视的地位,对自己的信息被公示根本毫不知情。

  这就暴露出两个巨大的问题,一方面,基层政府部门对公民隐私保护的漠视,另一方面基层政府工作人员法制素养的缺失。正是这两面的因素,才导致了这些被公示者个人信息的“裸奔”。因此,需要采取措施,对这种现象进行纠正,一方面,基层政府部门应该意识到,公示公民信息虽然是工作需要,是职责所在,但是却不代表可以罔顾公民隐私权,应该兼顾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采取科学的手段进行公示,满足公众监督,比如可以对公示的信息采取遮挡等手段,消除可能导致的危害,另一方面,应该建立完善和严格的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这一点,也是法规明确要求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因此,建立审查机制既符合法制要求,也显得十分必要。

  当然,除了这些,还应该建立严格的问责和追责等处罚机制,对违反法规规定,无视公民隐私权,给被公示者生活造成巨大伤害的行为,应该进行追责,甚至通过法制途径进行处罚。通过法制和法治,提升基层政府部门的法制意识,强化政府工作人员对公民隐私的保护意识和自觉,科学公开,人性化公开,这样才能确保公开政府信息和个人隐私保护相得益彰,互不矛盾。(朱丹)

编辑:侯薇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
中国吉林网微信

扫描微信
关注长白讨论

中国吉林网 评论出品

邮箱:ChinaJilin@126.com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