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加班工资不可以调休补休替代凸显责任担当 谈政论经-长白时评 侯薇 2598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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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加班工资不可以调休补休替代凸显责任担当
2018-02-13 来源: 吉网

  新京报2月12日讯,在今年春节临近之际,也就是2月11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提示,在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日工资基数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来支付加班工资,而且不得以调休、补休替代。北京市亮明的态度和要求,可谓是法治精神落地的积极而又扎实的负责表现,值得点赞。

  在法定节假日上岗加班,有什么工资待遇,如何兑现,国家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均有明文规定,必须遵守和执行。不过,在逢年过节时,此类的话题却不能归零。原因在于一些用人单位明知故犯,竟然采取调休、补休的擅自主张和行为,草草打发在法定节日上岗加班的劳动者,让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按照不低于日工资基数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来支付加班工资的条文落空,上岗加班的劳动者合法利益遭受到人为损害。

  对此,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门发布提示,明确提出要求,令人有收获感、幸福感和安全感。首先,在所发布的提示中再一次明确法定假假日和休息日的不同,以及上岗加班所享受的工资待遇的不同。根据国家统一安排,2018年春节放假共7天。即:2月15日至21日。其中,国家法定节假日有3天,即:2月16日:2月18日,也就是农历狗年正月初一、初二、初三这3天。另外的4天,是调休日。即:2月15日、19日、20日、21日,这是由2月11日、17日、18日、24日这4个周末休息日调过来的。可见,法定节假日与休息日的界定,是有严格的区别的,人们应当具体区别开来,不能相提并论。

  而在工资待遇方面,区别更为明显。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实行标准工时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上班和休息日上班,支付的加班工资是不相同的。比如:在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日工资基数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来支付加班工资,并不得以调休、补休搞替代。而在休息日,用人单位应当先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要按照不低于日工资基数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你看,在法定节假日上班和休息日上班,支付的加班工资不可等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相关负责人在解读时介绍,2月16日到2月18日是法定节假日,在这3天里上岗加班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劳动者300%的加班工资;在2月15日、19日、20日和21日这4个调休日加班的,用人单位要先安排劳动者补休,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要支付200%的加班工资。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300%,还是200%的加班工资,都是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月工资之后,需要另外支付的。这是一个关键性规定,账要算好,加班工资也要足额给到。

  比如: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这是统一的时间计算。用人单位将劳动者月工资折算为日工资时,需要遵循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提出的要求,按照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小李是全日制用工,执行标准工时制度,正月初一他加班了3小时,劳动合同中明确,小李的月工资标准为每月5000元,其小时工资基数为5000元÷21.75天÷8小时=28.74元。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加班工资为28.74元×3小时×300%=258.66元。这就是规范的计算公式,其所得结果,就是小李依法依规拿到的法定节假日上岗加班的工资待遇。

  当然,“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在核算确定的时候,也并不是简单的用劳动者平常的月收入除以天数或者小时数,而是应当遵循三个原则:一是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二是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三是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没有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这三个原则,不是北京市独有,在全国各地都有,只不过是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还是具有一定的差异性。比如:依照上述原则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一定适合本地本单位。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是不低于11.49元,每月不低于2000元。而其他地区则不然,或许是高,或许是低。这就要因地而异了,不可强求划一,搞脱离实际的“一刀切”。

  总之,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提示,是高度重视并坚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务实负责表现。此举可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制度意识,也可增强劳动者自我维护合法权益意识。知法律,明规定,懂要求,会维权,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可谓必要、重要。而作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如此发布提示,则凸显了责任担当精神。(中国吉林网特约专家评论员薛宝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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