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水变停水”,依法行政很受伤 谈政论经-长白时评 侯薇 262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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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变停水”,依法行政很受伤 谈政论经-长白时评 侯薇 262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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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变停水”,依法行政很受伤
2018-03-23 来源: 吉网

  山东滨州市水利局、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在3月22日开展第二届“限水体验日”活动,届时,“市主城区范围内的3家供水公司对其供水范围内用水用户实施停水。”共计11个小时。对于这样的做法,一些市民表示,理解这种创新体验,不过也有很多人认为,11个小时的停水时间太长,会给市民生活带来诸多不便。(3月21日,《北京青年报》)

  3月22日是“世界水日”,各地都在这个时间节点,广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活动。为举办好第二届“限水体验日”活动,山东滨州市竟然想出了停水11小时的做法,给出的理由是:“让广大市民普遍感受缺水带来的不便,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水忧患意识、水危机意识和水安全意识,形成爱水、节水、护水的良好风尚,营造厉行节约的浓厚氛围。”

  停水11个小时,这样的“禁水令”颁布之前,与群众打过商量吗?征求过群众的意见吗?显然是没有的。给出一个堂而皇之的理由,就强制禁止群众用水11个小时,逼迫着他们被动地参与节水活动,如此做法让依法行政很尴尬、很受伤。

  诚然,节约用水,人人有责。滨州市大力开展活动宣传节约用水,其初衷是好的,但是,方式不对,做法欠妥。不经过居民同意,就擅自决定停水11个小时,说得轻点儿是“好心办坏事”,说地重点就是以“瞎捣乱”的方式强刷“存在感”。更糟糕的是,政府下发红头文件强制停水,还涉嫌违法。

  居民和水务公司之间是签订了法律合同的。水务公司负责提供用水,居民为用水买单,且水务公司不能无故停水,以影响居民的正常用水需求。换言之,滨州市一纸“禁水令”,是逼着水务公司违背合约,侵犯居民的合法权益。这是典型的违法乱作为。

  政府实施“禁水令”,是有条件限制的。如,在战争、动乱、以及出现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的情况下,或者水源受到了污染,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政府可以颁布“禁水令”以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的生命安全。除了在这些特殊情况下,政府必须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依法行政,守好权力底线。

  令人庆幸的是,在遭到居民强烈反对以及媒体追踪报道之后,滨州市知错就改,不仅诚恳地向公众道歉,而且还立刻将停水活动调整为自愿节水活动。虽然最终停水11小时的闹剧没有成功上演,但是短命的红头文件,却暴露出了官方在行政决策的时候,依法行政的意识还不强,公权与法律的界限还不够明晰,“拍脑袋”决策的现象依然存在。

  要杜绝此类“拍脑袋”决策的违法行政行为,一方面,领导干部要加强作风建设,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作风弊病,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另一方面,领导干部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培养法律思维和意识,明确法律和行政权力的边界。(沈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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