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让“未成年强奸案冰释前嫌” 谈政论经-长白时评 侯薇 274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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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让“未成年强奸案冰释前嫌”
2018-10-10 来源: 中国吉林网

  前段时间,河南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未成年人强奸案。而且,检察官们在新闻摄影镜头面前觉得那是他们值得骄傲与自豪的事;而且,检察官们还获得了犯罪嫌疑人父母赠送的锦旗。这起案件经新闻报道之后,立刻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人们不清楚,为啥检察官要利用手中权力包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们只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是依法保护受害人权益和人身安全的,而绝不是保护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应该说,当时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行为与社会公平正义是相违背的。所以,现在这个案子才会发生逆转;所以,“未成年强奸案冰释前嫌”嫌疑人才会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据人民网10月9日报道,10月9日,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将被告人赵某强奸一案向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表示,审查起诉期间,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官微9月19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报道。但该案涉及未成年人及隐私,办案程序尚在进行,此间进行报道是错误的,并且报道中多处表述错误、用语明显不当,造成十分不良的社会影响。已责成鲁山县人民检察院认真整改,吸取教训。

  由此可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没有依法履职尽责;由此可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不仅没有受制于法律法规约束,而且没有敬畏法律权威与尊严;由此可见,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案件,上级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监督,只有强化监督职能,才能避免公权滥用;由此可见,对于未成年人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需要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民主监督。

  众所周知,各级地方检察机关肩负着司法公正的监督职能。检察官必须首先把案件中所使用的相关法律理解透彻,才能让法律权威得到依法保护,并依法打击犯罪,依法为受害者伸张公平正义。而且,检察官必须时刻弄清楚怎样做才能不违背社会公德和法律。检察官绝不允许受人请托,错误运用法律。也就是说,检察官既要依法维护受害者的权益,又要依法捍卫法律权威与尊严,绝不能偏听偏信,绝不能因为检察官错误运用法律,让法律权威受到伤害。检察官运用法律发生严重错误,那就无法让党和人民满意。

  正如古罗马政治家西塞罗先生所说:“任何势力,不应凌驾于法律之上。”正如我国的司法原则所要求的那样——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就需要检察官拥有社会道德良知,勇于承担社会和法律责任;这就需要检察官在办案中铁面无私,秉公执法,不徇私枉法;这就需要检察官必须出污泥而不染,这就需要检察官敬畏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信仰,才能不忘初心,用爱心、细心、耐心和责任心去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这就需要检察官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考验。

  那么,检察官就必须拥有执法如山的人格尊严与综合素质。正如鲁迅先生所说:“伟大人格的素质,重要的是一个诚字。”只有用真心诚意去办案,才不会让检察官办错案子。那么,检察官就必须正确运用法律严厉打击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能包庇纵容,必须用道德和法律感化违法犯罪嫌疑人,让其敬畏法律权威。

  那么,我们就有必要重温美国第16任总统林肯先生曾经的谆谆教诲:“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也就是说,不管是检察官,还是每一个未成年人的父母,必须对未成年人强化法治和社会公德教育,两者缺一不可;也就是说,人人必须自觉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这既是责任又是义务。只有高度强化法治责任与义务,才能真正减少和避免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案件发生。(郭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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