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软暴力”强化法治扫黑“硬手腕” 谈政论经-长白时评 侯薇 2854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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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软暴力”强化法治扫黑“硬手腕” 谈政论经-长白时评 侯薇 2854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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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软暴力”强化法治扫黑“硬手腕”
2019-04-11 来源: 中国吉林网

  9日,全国扫黑办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四个意见。根据《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软暴力”被界定为一种与暴力、威胁手段并列的犯罪手段,跟踪滋扰他人、恶意举报诬陷等行为都属于软暴力。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经常会遇到“软暴力”行为,如何精准认定“软暴力”罪行,需要法律规制,而不宜法外推测。由此来看“两高两部”出台的《意见》,既有极强的针对性,也彰显了必要性。依法界定“软暴力”行为,有助于增强扫黑除恶的法治规范。

  《意见》强调扫黑除恶必须依法。“恶势力”的界定标准是什么?“软暴力”是不是“恶势力”?曾经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困扰。比如,跟踪滋扰他人、恶意举报诬陷、播哀乐摆花圈、喷油漆堵锁眼等行为,看似很“柔和”,但与暴力一样具有“杀伤性”,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如果对“软暴力”视若无睹,任其游离于法律制裁之外,无异于对黑恶势力的纵容。《意见》对“软暴力”进行定义,为实现精准打击提供了有力支撑。

  明晰罪名,有法可依。现实中“软暴力”时有发生,却并没有独立的罪名,在认定罪行上标准不够清晰。《意见》根据“软暴力”的具体情况,确立了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等关联罪名,特别明确“因本人及近亲属合法债务、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而雇佣、指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既有效打击了“软暴力”,也避免了打击范围的“扩大化”。让打击“软暴力”有法可依。

  标准具体,容易操作。《意见》对“软暴力”的定义给出两个具体指向:一个是只要“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二是只要是“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便可以归入“软暴力”之列。这一最新定义,清晰的明确了认定标准,既有利于扫黑除恶实践上的操作,也对“软暴力”犯罪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法治的作用在于规范。《意见》对“软暴力”的定义,符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现实需要,也是全面深化依法治国的必然。当下,随着扫黑除恶斗争的逐步深入,《意见》的出台更显示了法治的威力,也让公众对铲除“软暴力”有了更高的期待。(董宏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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