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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录取老赖子女有利于诚信建设
2018-07-11 来源: 中国吉林网

  法院给衡水一中发司法建议书:父母是老赖,子女一律不得录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桃城区法院已向衡水市第一中学、衡水中学实验学校等辖区内所有相关学校发出司法建议,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进行限制。(7月10日澎湃新闻)

  这是桃城区法院向衡水市第一中学、衡水中学实验学校等辖区内所有相关学校发出的司法建议,这种建议不仅是对社会诚信的一种维护,也是一种可行的执行倒逼,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倒逼失信被执行人履行法律判决,执行还款义务。因此,这种行为无可厚非。

  老赖是对欠债不还,拒不履行法庭判决的失信被执行的一种称谓,这些人不仅严重侵害着债权人的权利,也是对社会诚信的一种巨大危害,更在损害着司法威严。对于这种行为,法院执行部门可谓费尽苦心,对老赖围追堵截,严防死守,从国家层面,最高法出台了很多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规定。在很多地方,法院也采取了很多积极措施,最大限度地挤压老赖的生存空间,比如,对老赖实施通信限制,制定老赖彩铃,等等。这些举措在很大程度上提升着执行力度,对老赖起到了巨大的倒逼和震慑作用,但是仍然有一些老赖心存侥幸,对这些限制措施不以为然,想尽千方百计与法院对抗,对于这种行为,有必要采取更加深刻的措施,提升老赖的违法成本。这种司法建议就是这样一种举措,这种举措不仅可以提升司法执行的威力,也是对老赖的一种深度施压。

  首先,这种司法建议,并非无中生有,而是有着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七项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其中就包括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也就是说,法院向辖区相关学校发出司法建议,限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是符合法规规定的。因此,这种措施有利于诚信建设。

  其次,法院在司法建议中明确,对已招录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只是建议学校责令学生退学或转校到公办学校。并没有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也就是说,这种举措只是一种限制,并非禁止,相关学生完全可以到公办学校就读,既符合执行的初衷和相关法规,也是具有人性化的举措。这样的举措,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起到巨大的倒逼效果。

  还有,除了法律意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入学,也具有很强的教育价值,通过这种举措,不仅是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罚,也是对社会诚信的维护,更是对相关学生的一种教育,可以促使他们增强法制意识,强化诚信理念,自觉遵守法规,注重诚信,这无疑是一种积极的社会建设。

  老赖危害巨大,对待这些人,就应该在法规的框架内,采取各种措施,最大限度地对其进行封杀。因此,法院建议学校对老赖子女入学进行限制,不仅符合法规规定,也具有很强的现实倒逼作用,这种举措,未尝不可,无可厚非。(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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