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汽车借给醉酒者被判拘役”具有典型意义 焦点话题-长白时评 侯薇 2862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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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汽车借给醉酒者被判拘役”具有典型意义
2019-04-23 来源: 中国吉林网

  近日,福建南靖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了一起两人共同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林某泗因在明知朋友庄某华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车辆提供给朋友庄某华上道行驶,两人均构成危险驾驶犯罪,现两人均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日,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4月21日《海峡导报》)

  “将汽车借给醉酒者”,直到自己被判处拘役,这位车主依然感到十分冤枉:我又没有醉酒驾驶?醉酒驾驶的是他人与我有何关系?“将汽车借给醉酒者被判拘役”不仅不冤枉,还符合法理和情理。可以说,“将汽车借给醉酒者被判拘役”具有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有不少相似情况。朋友或者亲属喝了酒,要求借汽车用用,这个时候虽然汽车主人会“心不甘情不愿”,还是会碍于情面,将汽车出借出去,只是苦口婆心提醒一下:千万要注意安全,切莫被交警查到了,要知道绕路行驶避开交警。

  完全从某一个角度来看,醉酒驾驶、喝酒驾驶的人确实不是汽车的主人,然而这种做法对于社会的危害又是事实存在的。喝酒驾驶、醉酒驾驶的危险和危害,所有人都是知道的。汽车的主人不会不知道危险的存在。这种情况下,还是碍于情面将汽车出借给朋友或者是亲属,应该说是存在问题的。

  一个方面是,将自己的朋友或者是亲戚推向了危险的境地。已经喝酒了,就会导致驾车出行危险因素的提升,作为醉酒者、喝酒者的朋友、亲戚应该有预知危险的能力,真正关爱朋友,关爱亲戚,最需要做的事情是严词拒绝,而不是将车辆出借给他们,置他们的安全不顾。

  一个方面是,缺失的是基本道德伦理。将汽车出借给醉酒者、喝酒者,不仅是对亲戚朋友安全的漠视,更给社会制造了危险因素。这个时候祸害的不仅是亲戚朋友还是那些在道路上行驶、行走的陌生人。没有承担起一个社会人该承担的责任。

  而实际上,交警在查处喝酒驾驶、醉酒驾驶的时候,也往往会遇到“借车出行的醉酒者”,可是查处的时候也只是查处喝酒驾驶、醉酒驾驶者本人,不会“追根溯源”的打击“出借车辆的人”。明明知道对方已经喝酒了,喝醉了,还是将汽车出借的行为不应该宽容。

  就像报道里提到的这位“将汽车借给醉酒者的车主”,交警在查处的时候,就进行了“追根溯源”,将明知对方醉酒依然出借车辆的车主一起进行了处罚,并且上报到法院。这种执法才是该有的执法情怀。“将汽车借给醉酒者被判拘役”具有典型意义,应成执法常态,“向醉酒者出借车辆”理应承担法律责任。(郭元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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