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评线】长白时评:强调依法约束失信行为 是一种必要的纠偏 焦点话题-长白时评 曹淑杰 3266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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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评线】长白时评:强调依法约束失信行为 是一种必要的纠偏
2020-11-30 来源: 中国吉林网

  11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措施。会议要求,坚持依法合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规范和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有序健康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信用环境对经济增长具有长期正面影响,早已成为现代经济的基石。从根本上说,信用体系建设已经成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从总体战略层面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的重大目标,先后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和“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去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显然,这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措施,意在机制约束失信行为更管用,在重实效上见真章。

  约束失信行为是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必要前提。常言道,无信不立。信用是企业的黄金法则和宝贵资源。市场经济时代,市场主体想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甚至做到基业常青,讲信用是基础,也是根本。表面上看,信用不能直接给企业带来市场和利润,但它能产生现实生产力,从而转化成有形的财富。市场经济实际上就是诚信经济,只有讲诚信的企业,才会充满生命力,才能有广阔的市场和发展空间。越是讲信用,促成合作的交易成本就越低,越有成功的可能;相反,如果以牺牲信用为代价攫取利益,无异于杀鸡取卵。

  约束失信行为要明晰规则并且科学执行。应该看到,近年来对于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社会上恨之入骨,政府也一直在寻求制约的出路。国务院出台的《意见》实施一年多来,在加强信用建设、惩戒失信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初步形成了对失信者的震慑效果,一些失信者慑于惩戒机制而主动采取了自我纠错手段,挽回了失去的市场信用,也得到了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认可。但也要看到,在对失信行为约束惩戒方面,存在着认定标准比较模糊、认定手段比较简单、惩戒有些失控现象,特别是认定和惩戒的范围,有被人为夸大和扩大的现象,导致被约束和惩戒主体出现了更为严重的问题,最终没有达到约束与惩戒的目的,没有产生预期效果。也就是说,约束失信要从严,但从严要有遵循,不能走极端。

  约束失信行为不能滥用“黑名单”。应当承认,“黑名单”是信用体系建设中一项颇具威慑力的制度,但好的制度在执行上应当充分保持其严肃性,不能把它当作啥都能装的“大箩筐”。信用惩戒体系被人为夸大和扩大,其实就是滥用,滥用的背后反映出有的地方在作风、能力和法治思维方面还有所欠缺。遇到问题不是花力气找准原因、查准病灶、拿出办法,而是不管三七二十一、搭征信体系建设的“便车”,甚至搞“土政策”任性加码,这实质上是一种懒政思维,是作风不严不实的表现。

  约束失信行为强调依法是一种纠偏。需要看到,市场主体失信的成因是很复杂的,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为的是促进市场主体更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从而推动市场整体信用环境的改善,而不是让失信主体灭亡。如果约束和惩戒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随意夸大或扩大,就容易造成另一种不公平,违背制度的初衷。因此,这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了六方面措施。其中包括: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失信事实、于法于规有据,做到轻重适度,不得随意增设或加重惩戒,不得强制要求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等惩戒失信主体;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对符合修复条件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及时移出失信名单;严厉打击非法收集、买卖信用信息违法行为。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久久为功,不可操之过急。我们既要持续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为制度“做加法”,也要倾听群众呼声,对不合理的“黑名单”认定做减法。一些地方和部门应不断强化对信用体系建设的认识,在对失信的认定、惩戒及其解除、救济全过程中体现出良好的法治精神和群众意识,理性看待合理运用“黑名单”,切实为诚信社会建设作出应有贡献。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的六方面措施,需要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把约束惩戒失信行为的界限确定好、标准制定好、程序设计好、行为规范好,这样才能让失信行为越来越少,逐渐形成更优的营商环境。(久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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