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取消“48小时工伤认定时间”的限制 社会纵议-长白时评 侯薇 2263249

报料电话:0431-86736969

应取消“48小时工伤认定时间”的限制
2016-11-18 来源: 中国吉林网

  脑内出血,深度昏迷……59岁的杜文良倒在了学校食堂的岗位上。虽然医生告知救治希望不大,但家人仍不放弃。遗憾的是,56小时后杜文良不幸离世。追悼会上,学校负责人致悼词,对杜文良“因公殉职”表示深切哀悼。但11月16日,家属拿到了人社部门出具的决定书,杜文良突发疾病后抢救时间超过了48小时,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四川新闻网11月18日)

  一个人倒在了工作岗位上,尽管不是直接原因致死,但确实是死在单位。超过8小时死亡和少8小时死亡,对“死亡”来说有多大的区别,这些都是很难区分的。相对道德诉求和法律限制,不能因为法律而放弃道德,要合法又合情才更好,建议取消“48小时工伤认定时间”的限制。

  “食品安全无小事,这三年来,他每天起早贪黑,操碎了心。”在杜女士看来,父亲这次突然发病正是他长期以来加班,高强度工作,积劳成疾。人上了年纪,因各种原因,往往会有这样或那样的毛病,而死在哪里就有什么的赔偿,尤其是工伤认定对一个人、一个家庭影响较大。根据以往类似案例的工伤认定和学校悼词的“因公殉职”,家属认为是工伤未尝不可。

  工伤保险是企业为员工拿钱购买的一个保险,签订了合同,有事实上的约定。但是,工伤保险是一个固定格式的合同,无论是个人和企业,都没有权力跟工伤保险签订的另一方谈条件,或者能在工伤保险合同上面签上一个附加条件。在这样条件下,仅仅按照所谓的“规定”谈法律,个人一方完全站在弱势群体一方,不利于维护正当合理权益的维护。

  一个人的死亡性质的认定,应该和原因有关,而并不是时间。如果不是工伤,即便在48小时以内死亡,也不应认定为工伤。关于工伤,职能部门应该认真严肃的调查、取证、解释。在家属认定工伤成立的时候,职能部门称因为超过时间了,让人感觉非常好笑;作为地方政府有责任为职能部门的说辞举证,鉴定结果让民众心服口服。

  从以往关于工伤的争议看,人的死亡应该有一个相对科学的时间段,建议政府重新研究这个时间段;或者直接取消这个时间限制,以事实原因作为认定工伤。让工伤既合法又合情,这才是和谐社会所需要的。(张洪泉)

责任编辑:侯薇
中国吉林网微信

扫描微信
关注长白讨论

中国吉林网 评论出品

邮箱:ChinaJilin@126.com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