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夫子旧书网出售馆藏图书不能容忍 社会纵议-长白时评 侯薇 2496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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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夫子旧书网出售馆藏图书不能容忍
2017-09-05 来源: 吉网

  近日,上海一名图书情报学专业研究生在检索资料时偶然发现,号称“国内最大旧书交易平台”的孔夫子旧书网上,大量馆藏外借逾期未归还的图书被公开出售,涉及多家图书馆,且来源均不明。新京报记者调查发现,个人通过孔夫子网站发布销售信息,无需证明书籍来源。孔夫子网审核部门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平台对于参与交易商品来源无法确认,目前也没有相应的审核程序。如果出现用户举报,网站方将介入调查。(9月5日新京报)

  如果说孔夫子网销售平台无法确认商品来源,就不管“三七二十一”进行公开出售,那就等于帮盗窃者销赃。尽管现行商品销售法规缺乏商品溯源问责制度,但是在新《刑法》第312条中已明确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中。”而且《刑法》第六次修正案规定窝赃、销赃罪由原来最高刑期三年变为七年。这说明,只要公安和检察机关认定为犯有销赃罪,那就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不是孔夫子网无法确认商品来源就能摆脱法律责任的。

  为了对互联网经营行为实施依法监管,并将互联网所有经营行为依法纳入法治化管理轨道,立法机关就必须根据实际需要,并与时俱进地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并尽快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只有让监管者于法有据,才能让依法行政掷地有声,才能对孔夫子旧书网公开销售馆藏图书的违法行为受到依法严厉打击和经济处罚。

  如果法律法规严重滞后,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和社会发展需要,那是不行的。那就说明立法机关没有依法履职尽责,那就需要依法问责。否则,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就无法得到贯彻落实;否则,我们馆藏图书中的精品图书就会被内部硕鼠盗窃精光,广大人民群众的公益事业就会遭到破坏,精神食粮就会被硕鼠们盗个一干二净。

  而且,有些馆藏图书可能属于镇馆之宝,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价值。如果这类馆藏图书被盗,如果这些珍贵馆藏图书在孔夫子旧书网现身并公开非法出售,那就会给国家造成无法估量的巨大损失。而且,馆藏珍贵图书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如果国家的珍贵图书被非法出售流向海外,那就是失职和渎职等违法犯罪行为;而且,孔夫子旧书网也将会成为全国各族人民的历史罪人。

  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因此,笔者希望孔夫子旧书网好之为之,在经营中一定要遵纪守法,千万不要为了经济利益把自己的经营行为凌驾于法律之上,千万不要为了一己之利而不惜触犯国家法律,千万不要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让孔夫子旧书网与国家和人民为敌,千万不要让孔夫子旧书网一失足成千古恨。因为,无法确认商品来源,并不是公开销售馆藏图书的理由。如果一意孤行,必将受到依法严惩。(郭喜林)

责任编辑:侯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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