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时评评论员 四岳
近日,云南昭通一男子在公路上驾车别停另一辆车,下车后他亮出“警察证”,称对方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因怀疑该男子身份,另一名涉事司机果断报警。经查,男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已被当地警方行政拘留。
方向盘猛地一打,车辆强行切入,当后车司机惊魂未定地上前理论,回应的不是道歉,不是解释,而是一个傲慢的动作——一本警察证“啪”地展示出来。这不是执法,这是一场精心编排的权力展示,一次赤裸裸的“法治碰瓷”。不过,被别停的司机没被“唬住”,反而果断报警。结果警方通报:涉事男子臧某柱因非法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已被行政拘留。
这波“角色扮演”太离谱。我们常说“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可这位臧某柱先生显然把公路当成了个人秀场。因为行车纠纷,就上演“别车”大戏,这本身已涉嫌寻衅滋事或危险驾驶。更离谱的是,他不报警、不取证,反倒掏出一本警察证,试图以“执法”之名行“泄愤”之实。问题是,警察证是能随便亮的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警察证是身份和执法权的法定凭证,仅限于执行公务时出示,非警务人员持有、使用警用标志、证件,属于违法行为。臧某柱这一“亮”,不仅没镇住对方,反而把自己送进了拘留所。
警察证本应是执法规范化的象征,却在这场街头戏剧中被异化为权力威慑的工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一步规范和保障执法,将人民警察依照该法出示的“执法证件”明确为“人民警察证”。这一规定有助于增强执法的正规性和严肃性,让公众清楚知晓执法者的身份,避免出现冒充执法等不规范行为。法律明确要求民警执法时出示警察证,既是对执法对象的尊重,也是对执法者自身的约束,它代表着权力来自法律授权,而非个人威风。值得警惕的是,这种“假扮执法者”的行为,暴露出一种扭曲的“权力崇拜”和“特权幻想”。仿佛只要亮出“证”,就能凌驾于规则之上。这种心态,比一次别车更危险——因为它侵蚀的是公众对执法权威的信任根基。
警证不容“cosplay”,法律不容“戏精”。这起事件中,被别车的司机表现堪称典范,面对自称警察的臧某柱,他没有被那本证件吓到,而是选择报警,保持了必要的警惕和理性的判断,也体现了公民的法治意识。而昭通警方迅速核查、依法处置,也展现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执法效率。不过此事也让我们更加清醒地认识到:警证不是可以随意使用的“cosplay”道具。其实,无论是真警察滥用职权,还是假警察招摇撞骗,都是对法治精神的践踏。同样,在一个健康的法治社会,公民不仅应当遵守法律,也应当有能力识别并拒绝违法的“伪执法”。
这起“亮证”事件,是一堂生动的公开课。当那本警察证被当作特权令牌亮出的瞬间,我们看到的不仅是一次交通纠纷,更是一场关于权力本质的街头哲学课。其实,真正的执法权威,来自每一起规范执法中积累的公信力,而非一个小本本带来的表面威风,因为在法治社会中,没有任何一个证件,能成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通行证。
本期编辑: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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