岂能任意改“大”“小”,躲罚又免死? 社会纵议-长白时评 罗丹 4036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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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任意改“大”“小”,躲罚又免死?
2026-04-09 来源: 中国吉林网

  改大1岁躲避计生处罚,改小1岁免予死刑,恶人如此任意改“大”“小”,躲罚又免死,对受害者公平吗?据报道,福建莆田17岁少年林伊豪被随机捅杀,凶手曾某彬一审被判死刑,复核阶段却因“年龄核小1岁”改判无期。曾某彬父母坦言,当年为少交1000元计生罚款,篡改出生证明将其年龄多报1岁。

  说句实在话,这一岁之差,差的不是简单的时间刻度,而是生命的重量,更是受害者家属三年追讨公道的绝望。当年为避罚款“走后门”改大年龄,如今为逃死刑改回真实年龄,年龄在某些人手里,竟然成了可以随意揉捏的橡皮泥,规则的严肃性被践踏得一干二净。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不适用死刑的规定,初衷是保护身心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但立法设计的善意不该成为恶性犯罪者的“避风港”,更不应成为户籍造假者的“免罪金牌”。曾某彬预谋持刀随机行凶,捅刺林伊豪二十余刀致其多脏器破裂死亡,庭审中曾嚣张宣称“以杀人为乐”,再审时的认罪道歉更显虚伪,这样主观恶性极大、手段极其残忍的罪犯,仅凭年龄差就免于死刑,怎能让受害者家属心服,又怎能令公众感受到正义的温度?

  当年村干部随意篡改出生证明、户籍登记审核流于形式,让“年龄造假”有了可乘之机;如今法院依据更正后的年龄改判,虽符合法律规定,却忽视了受害者所应享有的正义,也让公众对“未成年人保护”产生了认知偏差。这一案例暴露出的户籍管理的漏洞与司法平衡的困境必须正视,但同时更应清醒而明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绝不是纵容恶性犯罪,让作恶者逍遥。

  司法公正的实现,既要守住法律底线,也需兼顾人情伦理。法院“年龄核小1岁”可以有,但有必要全面公开信息,详细回应公众质疑。同时,更要反思在严惩恶性犯罪与保护未成年人之间,如何找到更合理的平衡点,而不是一判了之。如果纵容“年龄红利”成为作恶者的“挡箭牌”,法律的威慑力还如何实现?

  直面任意改“大”“小”,躲罚又免死时,一句“依法办案”既解不了“咦”,也平不了“吁”。该怎样坚持法条、坚守法治底线,需要执法者细思量。同时,要明白完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量刑机制,细化量刑标准并明确减刑边界,不简单以年龄划线,从而有效遏制“模仿性犯罪”刻不容缓。

  年龄不该是恶性犯罪者的“免死金牌”,规则更不该成为投机者的“工具”。岂能任由年龄随意改“大”改“小”?让躲罚又免死的闹剧扎眼更扎心!(丁铁)

  本期编辑: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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