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西九江多个县市区、云南绿春县等地相继出台政策或发出倡议,号召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带头缴纳物业费。有的地方甚至将缴纳情况与个人考核、评优升职挂钩。相关举措大多戴着“顾全大局”“维护稳定”等“大帽子”,在社会上引发讨论。
众所周知,当前一些地方的物业费收缴难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克而瑞物管监测显示,全国500强物业服务企业平均收缴率从2020年的93%跌至2025年的71%,全年物业撤场项目达173个,部分小区陷入管理恶性循环。地方政府试图化解物业费拖欠矛盾的初衷,本无可厚非。但初衷的善意,不能掩盖思路与方法的偏差,要求公职人员带头缴费,看似是“快刀斩乱麻”的治理手段,实则是对问题根源的误判,更是一种简单化、懒政式的治理思维。
这种做法的核心错误,在于混淆了矛盾的主次,回避了问题的本质。物业费拖欠的根源,并非“业主不愿交钱”那么简单,也不是“公职人员未能以身作则”。中物智库数据显示,2025年住宅物业服务满意度仅73.2分,创下近年新低,12345热线中物业管理类投诉常年居高不下。安保、保洁不到位、维修不及时、收支账目不清等问题,才是业主拒缴物业费的主要原因。很多业主拒缴费用,不是缺乏契约精神,而是在物业服务不达标的情况下,被迫用这种方式维护自身权益,是“花钱买气受”后的无奈选择。将矛盾焦点转移到公职人员身上,要求其带头缴费,相当于医生不问病情就开药方,不仅治不好病,还会耽误真正的治疗,让物业不作为的问题被掩盖,矛盾被进一步积压。
值得警惕的是,这种倡议混淆了公职人员的身份边界,涉嫌剥夺其合法权益。公职人员首先是普通业主,其次才是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他们同样会遭遇物业不作为的困扰,同样享有拒绝缴纳不合格服务对应物业费的权利。要求他们“带头”缴费,本质上是以个人权益的让步为他人“做示范”,这既是对公职人员合法权益的不尊重,也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更深层次来看,要求公职人员带头缴物业费,是行政权力对民事领域的越位,是用行政命令代替法治原则的典型表现。物业费拖欠本质上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市场交易纠纷,属于民事合同争议,理应通过平等协商、业主维权、法律诉讼等市场化、法治化途径解决。而将缴费情况与公职人员考核、升职挂钩,用行政压力强制其缴费,相当于用权力干预民事纠纷,弱化了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不利于培育健康的市场秩序。这种做法背后,反映出个别领导干部政绩观的偏差和执政能力的不足,他们只顾追求表面上的“收缴率提升”,却忽视了矛盾的根源,不愿花力气去监管物业、规范行业,而是选择简单粗暴地将责任转嫁给公职人员,本质上是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的体现。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理应在社会治理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但这种作用,应当体现在带头监督物业履职、带头推动业主维权、带头化解矛盾上,而非带头“忍气吞声”缴纳不合格服务的物业费。所谓的“带头缴费”,看似是顾全大局,实则是对物业不作为的纵容,只会让部分物业服务企业更加肆无忌惮,陷入“物业不作为-业主拒缴费-倡议带头缴-物业更懈怠”的恶性循环,最终损害的是全体业主的利益,也会透支政府的公信力。
破解物业费拖欠难题,没有“捷径”可走。与其耗费精力要求公职人员带头缴费,不如把功夫下在刀刃上:聚焦物业服务质量提升,督促物业公开收支账目,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让服务质量与收费标准相匹配;畅通业主维权渠道,健全物业退出机制,让业主拥有真正的议价权和选择权;对恶意欠费的业主,支持物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对不作为的物业,依法依规进行监管和处罚。
说到底,基层治理的精髓,在于精准施策、标本兼治,而非简单粗暴、避重就轻。要求公职人员带头缴物业费,看似解决了表面问题,实则埋下了更多隐患。举一反三,由此警示其他领域的治理,都需要摒弃“凡事靠行政命令”的路径依赖,坚守法治原则、尊重市场规律、维护群众权益,方能真正化解矛盾,构建良性的治理生态,这才是基层治理应有的清醒与定力。(久泰平)
本期编辑: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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