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意见》要求,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时应如实报告从业去向,签署承诺书,在从业限制期限内主动报告从业变动情况。(5月26日 中新网)
人才自由流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正常现象。公务员辞去职务,选择新职业,也是法律赋予公务员的正当权利,理应受到保护。但是,也要认识到的是,公务员毕竟不是普通的职业,他们掌握着公权力,尤其是掌握着决策权力的领导干部公务员,他们的离职,是否会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带来损失?是否存在着利益交换?是否会因为某些“藕断丝连”的关系造成不正当竞争?在这样的担忧下,为公务员辞职立规很有必要。
公务员法第102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第8条也明确:“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意见》是对这些规定的进一步细化,把“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明确为“原系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在任职限制范围内增加了“中介机构”,这进一步适应了社会的发展变化。《意见》还明确了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时应如实报告从业去向,签署承诺书,在从业限制期限内主动报告从业变动情况,这就在尊重和保障公务员权利的同时,也明确了他们应该承担的义务。《意见》还进一步建立了对辞职公务员的从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制度,并明确了主管部门;明确了对违规从业人员和接收企业进行查处的部门,这有利于把法律法规对公务员的从业限制落到实处。
对公务员从业限制期进行,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是完善公务员监督约束机制的重要举措。需要注意的是,给公务员设置从业期限,只是在权力和营利性活动之间做出了一个适当分隔,但并不意味着这一间隔就足以防止权钱交易的发生,如果离职官员与原职务有关的行为可能影响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限制就不会过期。(关育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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