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今天出版的《吉林日报》报道,3月31日上午,在吉林省政务大厅召开的“全面二孩放开”新闻发布会上,传出了人们期待已久、最愿意听的好消息。3月30日举行的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在条例修正案中,涉及条例修改的内容主要集中在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技术服务三个方面。
细看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正案,我们惊喜地发现,条例所涉及修改的三个方面内容,不仅很务实,还很灵活,凸显开放、务实的吉林勇于担当,并迎来全面放开二孩生育的时代。这对于总和生育率已经进入超低生育水平,人口发展面临负增长,严重影响了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也严重影响了家庭发展的吉林省而言,可谓是迈出了一大步,此举实乃难能可贵。
比如:在依法规定生育政策上,具有开创、开放的特点。“城乡一致、民族一致、地域有别、适度调整”,已经成为法定的生育调节原则,在生育问题上那种城乡差别、民族差别、地域差别的偏激之为,从此消除,生育平等回归到了原点,生育权利归属到合法的夫妻,这本身就是一种法治的进步和生育政策的透明,很公道。
在明确全面二孩政策和保留再婚夫妻再生育政策的基础上,吉林省规定了三种情形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彰显出法治的人性化,计划生育的科学化。一是“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是“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是“一方户籍在边境县(市、区)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如此依法实行计划生育,可以满足合法夫妻的基本生育意愿,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也会更加接地气,更加好操作,计划生育是天下第一难的工作将成为历史。
关于奖励与社会保障政策方面,吉林省的规定可能更具有政策的个性和衔接性、完善性。“休假一致、补助一致、新老有别、依法衔接”的原则,完全注入进调整奖励与社会保障政策之中,成为人人均等享受的社会福利待遇。一是将晚婚晚育职工的奖励政策,适用于所有依法婚育的职工,并在数量上进行了调整;二是将独生子女的补助政策,适用于所有合法生育的16岁以前的儿童和青少年;三是取消了原条例关于对放弃生育两个子女夫妻奖励200元的规定;四是明确地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继续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有关奖励扶助待遇。
相比之下,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规定的奖励与社会保障条款,优越于目前已经出台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省区市。比如:关于晚婚晚育职工的奖励政策,那些省区市基本没有提及,提及的是取消该项奖励政策。对此,吉林省不仅没有取消,还明确关于晚婚晚育职工的奖励政策,适用于所有合法结婚、生育的职工。这很符合实际,而且温暖人心,给职工们留出选择合适之时再结婚生孩子的余地,容易令人理解和接受。
至于涉及技术服务条款的修改,也很有特点。比如:发挥卫生与计生机构整合的优势,明确强化妇幼保健,开展三级预防,对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统一要求、统一管理;为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妇普遍提供基本项目的免费技术服务,取消了“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前提;取消了不符合再生育政策怀孕的妇女,应当终止妊娠等强制性规定,明确“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这些规定,也体现出实事求是的精神,开放、务实的吉林,在计划生育方面,注重的是服务到人和搞好服务。
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正案,还明确提出,只要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无论早婚还是晚婚一律休假15天;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一律增加产假60天,加上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一共可享受158天产假。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还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职工在享受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纵观上述规定,新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可谓大修改、大调整、大换脸,基本向全面二孩放开倾斜,向合法夫妻切身利益倾斜,向刺激人口合理反弹倾斜。其倾斜点在于以放开为标志,以强化社会福利待遇为保障,以公平为底线,全面推进计划生育走进规范管理、优质服务新时代。这就是依法实行计划生育深刻内涵的丰富,吉林省均衡人口发展大有希望。(薛宝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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