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自愿做男扎术,如此避孕节育法律不容 焦点话题-长白时评 侯薇 233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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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自愿做男扎术,如此避孕节育法律不容
2017-02-17 来源: 中国吉林网

  据2月16日出版的《新京报》报道,2月14日晚间,针对男子被结扎一事,云南镇雄县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经初步调查,“当事人完全属于在个人自愿情况下做了结扎手术,该手术合乎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对此,事件当事人胡正高则予以否认,并称调查组这两天未曾找他了解过情况。

  胡正高还表示,对于这件事,他不要赔偿,甚至不要官方给其本人道歉,只希望官方能正视事件本身,承认自己做过的事。对于镇雄县相关负责人对外的解释,胡正高随后表示:“调查组始终没有联系过我,我也从来没有说过自愿接受结扎手术。”胡正高满脸不悦地说,早上看到镇雄县对媒体说自己是“自愿接受手术”,感到有点匪夷所思。

  “如果我是自愿的,我的妻子又为什么会被带到派出所至凌晨两点,直至我做完结扎手术,去找自称镇党委书记的人,才把我妻子放了?”胡正高说,当时,镇政府还有人告诉他,接受手术就给派出所说情放了他的妻子。如果不接受手术,其妻子将以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拘留15天。看来,胡正高被自愿做男扎术,还真的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里里外外暗藏着可怕的隐情,甚至不可告人的目的。

  为了完成一例结扎术,当地竟然盲目动用了警力,派出所也上阵了,形成“高压态势”仅仅是为了“逼人就范”,其执法行为野蛮而奇葩。而事件发生后,官方说法与当事人所谈,明显不一致,直至今天也没能给公众关切一个像样的、负责的、公正的回应,似乎有官官相护、遮掩真相、躲避担责、文过饰非之嫌。本来国家人口与计生法对实行避孕节育作出了明确规定,依法去做就是了。可在镇雄县的那个小镇,却弄得沸沸扬扬,让人不得安生,实在是令人费解。

  自去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修订的国家人口与计生法,有多项条款清晰规定,要加强卫生计生宣传、管理和服务,包括推行知情选择,以及所负有的责任,等等。比如: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第二十条规定,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比如:第三十三条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第三十四条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比如:第三十八条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作为镇雄县干部,想必对国家人口与计生法的内容,特别是对上述法律规定,不会不知晓。既然如此,那为何还要悖逆法律规定强行对胡正高进行结扎术呢?甚至还避重就轻,振振有词地称道“当事人完全属于在个人自愿情况下做了结扎手术,该手术合乎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很显然,这是一种勉强之说,与事实并不相符。其行为到底是否合乎法律要求,有何不良后果,涉事官方自己去对号入座吧!

  国家人口与计生法之所以强调“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和“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其根本目的就是从法律层面、科学层面、民主层面、人格层面尊重实行计划生育者自愿、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包括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结扎术”在内的有效避孕节育措施。而所谓的自愿、自主知情选择,就是指提供优质的卫生计生服务。

  我们一直在说,坚持以人为本,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和健康促进方案,有效进行宣传、管理和服务为重点,严要求、高标准地推进卫生计生公共服务在各地持续实施的特殊形态的宣传与服务。这就是卫生计生优质服务的基本内涵。其要素是:第一,可供选择的避孕节育措施与方法,以及健康促进要领;第二,传授必要的怀孕生育、养育教育,以及增进健康的知识与信息;第三,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以及安全保证条件;第四,实行严格随访,以及坚持入户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五,进行适当的综合服务,以及与生育、健康相关的生产、生活服务;第六,经常做到文明、依法、安全、规范、适宜、有效服务到人,以及心理调适;第七,要有良好的人际关系,以及多数民众认可的服务形象。

  前两个要素,是“投入”的内容,就是指知情选择的内容。而后五个要素,则是“产出”的内容,就是指知情选择的效果。“产出”,包括宣传、管理与服务的对象了解、理解和掌握避孕节育措施、方法、知识、信息,获得科学育儿、身心健康的能力与水平,避孕节育措施、健康促进方法的续用能力、水平,以及较高的安全度、满意度,等等。由此可知,这种界定和解释,比较全面和科学,既可体现人文关爱的思想,又可展现卫生计生优质服务的内涵和成果,是完全可信、可行、可靠的提法与要求。

  而作为民众依法实行自愿、自主知情选择,切实搞好避孕节育,也是于家、于国有利的举动,这涉及安全与健康。预防和控制意外妊娠,避免采取人工流产所带来的伤害,正是国家人口与计生法作出明确规定的基本用意。在卫生计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落实采取避孕节育、增进健康措施时,要充分尊重用户的意见,并给予必要的推介与指导,使其能够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以及内心愿望而有选择地接受宣传、管理与服务,这在当下的中国有多么重要。

  其实,自愿很好理解,就是指没有强迫命令,尊重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决定权和使用权,让用户参与,并达到满意的程度;知情也同样很好理解,就是指有足够的、准确的、容易理解、接受的避孕节育与增进健康的措施、方法,以及有关的知识和服务信息,包括介绍、解释、指出、告诫、说明、预约、咨询等。而随访,则是其主要的内容和要求,必须坚持经常。

  选择,就是指能够提供获得本人所需要的避孕节育措施与增进健康的具体方法,以及相关的知识和服务信息,进而达到可知性、可获性、可及性和可靠性(安全无事故),满足诉求,并不存在任何偏向与歧视,切实做到宣传而不是说教,指导而不是诱导,服务而不是强控。看来,胡正高被自愿做男扎术,如此避孕节育法律不容,必须问责、追责。(薛宝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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