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4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条例》,严格限定了摄像头的安装目的,杜绝不必要的图像采集设备;也严格限定了建设主体,避免无关人员和单位想装就装。在可以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系统方面,明确了四大类:人员聚集场所,交通枢纽,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的服务区,细分的场景比如有常见的商贸中心、旅游景区、医疗机构、公园、铁路汽车客运站等。
科技是把“双刃剑”。以摄像头为例,其安装就有利有弊。毋庸置疑,在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能够监控人流、车流,及时发现异常情况。事实上,当前“找监控拿证据”也已经越来越成为了人们的共识。只是在有效维护公共安全的同时,摄像头也让隐私泄露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话题。比如,随着科学技术发展,摄像设备越来越先进,一些不法分子就利用微型摄像头等搞偷拍,甚至由此还衍生出了偷拍、传播、倒卖的隐秘灰色产业链,让个人隐私一览无余。
解决公共场所影像涉及的个人隐私和肖像权问题,法律作用不可缺。个体权利不可侵犯,不应因为摄像头的“一览无余”而受到减损。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未经许可不得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除非属于新闻报道、公共安全等法定例外情形。民法典第1032条更是强调,即便在公共场所,某些具有私密性的行为,如亲昵举动、私人谈话等,依旧受隐私权保护。从这个角度来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实施,既是发展必须也是人心所向。
大道至简,实干为要。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如何解决摄像头泄露隐私问题?完善法律法规是其中的关键一环。比如,《条例》把从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提到了源头上,在建设阶段就进行了治理和规制,具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条例》还明确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系统,严格规范了视频图像采集之后的信息保存、调取、使用。装的过程要符合备案的条件,对于泄露隐私等行为进行处罚,当然有助于防止滥用、泄露个人的视频图像信息。
人心齐,泰山移。当下,信息技术正前所未有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对于摄像头而言,在使用时既要保证公共安全属性,又要保障个人信息权益。结合实际情况来看,要通过一系列制度来保障《条例》的执行,切实实现对摄像头的有效管理。当然,监控摄像镜头背后的人、企业、机关单位等都要对摄像头负责,要对信息安全负责。只有多方发力、多措并举,才能更好地保护人们的隐私权、个体信息等法定权益,让肆虐的摄像头不再成为个人隐私的破坏器。(杨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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